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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自己家门前经营一个小型加油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儿子是该加油站的职工。因加油业务较少,儿子购买了一台地磅安装在加油站旁,平时一边看加油站一边看守地磅,为过往货车称货物的重量。购买地磅的钱和账务都不在加油站上反映,地磅收入也是归儿子所有,不登记入帐。前段时间有两个国税人员来检查,说地磅的收入应该并入加油站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国税人员多次催我去补交地磅收入的增值税。我不知道国税局的这个决定对不对?

公司税务 2009-06-27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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