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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去年以别家公司的名称私刻了公章与建筑商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厂房的建筑合同,可由于本人对该公司不了解,所刻的公章与该公司不相符,现在工程结束了,并且已经投产使用了,可建筑商以此为要挟,拒付我剩余的工程款,快过年了,工人工资要给,我该用什么方法要回我剩余的工程款?另外,我已经和私刻公章单位协调好,对方不予起诉,因为我没有给对方单位造成任何损失,请问,我私刻公章当时是为了工作之便,并没有对建筑商进行诈骗,反之,我自己还有几十万没拿到,这样我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12-06-17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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