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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广告,出售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甲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 李某告知甲公司因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做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需要另1000台电热炉具。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拒绝接受。李某将该批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内容为何?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合同?

其他 2011-12-11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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