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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经人介绍认识某服装厂业务员黄某,双方协商由黄某供商场敖东牌内衣300套,黄某未经服装厂同意就口头承诺,某商场采购员当时给黄某一张空白支票,黄某将支票金额填写为3万元后打入服装厂的账户。后服装厂先后供给某商场敖东牌内衣200套,计2万余元,余货未交。该商场催促服装厂供货或退款,服装厂称合同系黄某所签,与己无关。商场遂向法院起诉。问:黄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08-07-06 14: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由于黄某是某服装厂业务员,口头承诺供货并将商场预付货款打入服装厂帐户。服装厂收款后供货200套计2万余元。 显然,黄某的行为已得到该厂的追认。 因此,黄某的承诺应当由服装厂履行。若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黄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由服装厂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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