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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有40吨饲料需要运往河北昌黎,遂电话向一私人车主陈某发出运输要约,该车主当即承诺,并派司机李某和另一名跟车随员驾车到该公司提走饲料40吨运往河北昌黎,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车内司机和跟车随员一死一伤,货物被迫存于辽宁葫芦岛,货物毁损严重。事发后,双方就善后处理商定:公司派人去处理,货损事后再算。公司按约派人去了事发地,当时只剩下34吨饲料,6吨已丢失。有交警过秤记录为证。公司将剩余货物从交警队提出后雇车运往昌黎。因这34吨饲料经买方检验,只有21吨可用,其中约17吨完好无损,约4吨有损减价处理,13吨不能用的被退回。据相关单据证实,此次车祸给该公司损失货物19吨。 经查,肇事车辆系车主陈某从呼盟一个“三河车队”购买的,该车购买时已有货物保险,系大地保险公司承保,但是,该车车牌号仍是呼盟的号,由此可断定该车至今尚未过户。保费一直由车主陈某的哥哥代缴,保险合同中显示投保人系车主陈某的哥哥,被保险人仍是“三河车队”。 事发后车主陈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该肇事车辆系挂车,所挂车箱系私自安装,与投保车箱非同一车箱。 问题如下: 1、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2、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3、在大地保险公司投的保,保险单在通辽能否调取?理赔事宜能否在通辽办? 4、对于买方未予接受的货物是否属于全损是否需要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仅有买方出据的证明可否? 5、若告陈某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其他 2008-10-27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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