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因有吸毒恶习,经济上十分拮据.一日甲独自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其座位与乙相邻.见乙出手阔绰,衣着光鲜,便心超歹念.为达到目的,甲买来白酒盛邀乙与之其饮,并频频向乙劝酒,将乙灌醉.趁乙酒醉不清醒之际,甲偷偷地将乙随身携带的公文包拿走,提前下了火车.乙的公文包内有价值3万佘元的财产. 问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如果你不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请说明理由 2.如果当时甲已满14周岁但还没未满16周岁,对甲的定性是否会有所变化?为什么?

其他 2008-04-14 09: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为了得到更好的效果,建议当面咨询为好.
  • 抢劫罪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 个人观点,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受害人对喝酒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喝酒同麻醉存在根本的区别,如果盗窃者在酒中下了麻醉的成分,使受害人很快就晕了,那应当定抢劫罪,但盗窃者用的是真正的酒,我个人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 将人灌醉后搜走财物应定抢劫罪 2003年3月5日,张某因做生意亏了本,手头紧张,到朋友朱某家借钱。可他的朋友却讲了一大堆困难,到底也没有借钱给他。在两人吃饭喝酒期间,张某心生一计,有意让朱某多喝,并最终把朱某灌醉。在朱某烂醉如泥,人事不省的情况下,张某将朱某身上的钱洗劫一空,共计500多元。第二天,朱某发现钱没了,怀疑是张某所为,遂找张某索要,张某不承认。于是,朱某到公安局报案,后经公安局调查取证,张某也承认是他拿了朱某的前,但钱已花掉,无力归还。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犯有抢劫罪,服刑5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其他方法实施抢劫罪,即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二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施加某种影响,使之失去知觉或反抗能力;三是这种行为和非法取得财物有着手段和目的的联系。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利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对以酒灌醉被害人,趁其醉酒昏睡之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盗窃罪。其理由是:醉酒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危害人的健康,因而不能认为灌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灌醉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其后趁人昏睡时拿走其钱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灌醉同麻醉一样都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灌醉造成被害人昏谁的情况,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的非法强制,这种非法强制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有效保护能力,正是由于这种非法的身体强制,才决定了灌醉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同时,行为人正是以灌醉这种强制他人人身的行为作为其非法占有财务的手段拿走其财务的。因而对把被害人灌醉、乘其昏睡取其财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 抢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晋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