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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在南京**公司交了10200元给孩子参加英语培训,共计192学时,目前我们没有过一半学时,现在不想继续接受培训了,想退回剩余学费。但公司答复说签订的合同规定2个月内可以退,超过两个月一律不退。孩子一个班的有的退了,有的没退,因为在参加上期培训时,我孩子的班在1月结束,别的孩子在12月结束,而他们的培训合同在今年1月修改增加了超过2个月不退的条款。当时签的是格式合同,要参加培训只能接受所有条款。我们查了教育局规定社会办学机构对没有满一半学时的都可以退费。公司说合同法大于教育局规定。请问律师我们这种情况能要回培训费吗?这种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维权 2011-12-12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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