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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5年6月18日入职彩生活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项目,现因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撤场,公司最开始让我在家待岗,现把我调去同城比较偏远的工作点工作,距离40公里,本人不同意调岗,和公司协商不成,公司就以此为由按公司规定以旷工,辞退我,这样公司是否违约?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20-08-24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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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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