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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问题是我在此公司工作6年了,其中有两个月因病离开公司,回到公司又重新办得入职,但总体工作6年了。公司因为我公司公司有人告不上保险才在2009年中旬给我也上了,但以前的不给补。我现在如果自己想离职,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交保险或现金补偿吗?(这其中,我有两年是在天津工作,四年在北京工作。现在公司我的领导想让我走,处处国难我,我2001年11月7日以前是在北京办公的,但他让我必须到天津办公(不来天津就离职),电话服务北京的客户,还给定很高的任务,还不让出差,还明确告诉我不给我涨工资,问我一年那点钱还做得有意思吗,变向让我自己提出离职。)在这种情况下,我如果自己提出离职,我还有权要求公司补公保险或经济赔偿吗? 还有就是,我在此公司工作的6年中,其中有5年半时间也就是2011年6月以前,公司要求每个月有两个周六是上班的。那我能要求公司补我加班工资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调解 2011-12-12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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