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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每个月都会从工人的工资中抽出10%作为公司的绩效考核奖金,并且要到年底才一次性发放回工人。这是否是变相的扣押工人工资呢?这种作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第三十八条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违反了,我可否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其他 2009-06-17 0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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