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对方租我的房子,租期5年,最后一年对方不交房租,也不腾房,无奈我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对方腾房,付房租。判决生效后,对方不但不履行腾房义务,反而将我的房子租给第三方使用,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房子无法腾出,法院要求我和第三方签个协议,证明房子执行回来了,当时我不同意,可法院执行法官说,只能一步一步来,先同意房子收回来,才能执行房租款,我只好同意。可是在执行房租的过程,对方不想给钱,想用她遗留下的物品折抵房钱,我不要,对方就以侵权的名誉将我告上法庭,说我不让她拉她的东西,这些东西:一、我没见过;二、更没使用过;三、对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更没有我的签字;四、装璜部分合同里写的很清楚,不赔偿,并且是对方违约在先。法院却判我赔偿对方使用费和装修损失费共计300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东西是对方主动留下的,什么手续都没有,就说我侵权?合理吗?法院判决公平吗?我太冤枉啊! 麻烦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2-14 16: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治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