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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0日,吴某以中秋节庆短期投资,并告知中秋节一过就可以连本代利的拿回,丁某信以为真,就先后投资了10万和4万,共计金额14万元,可中秋节一过吴某非但没有把丁某投资的本钱还给丁某,还把盈利部分私自挪作他用,共计金额总达20万元左右,后丁某知道此事,找其理论,才知道其把钱是用在还他人债务上,吴某在9月26日向丁某写了份欠条并承诺9月30日前把钱还给丁某,吴某没有履行承诺,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丁某说钱马上给就这两天。。。,一直到2011年12月13日一分钱都没有还给丁某。

刑事辩护 2012-06-15 0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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