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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了,口粮地由谁继承

其他 2020-09-07 1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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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父亲的土地为承包地,因父亲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则应被收回。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此可以得出,当父亲改为非农业户口时,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就丧失了承包土地的资格,土地应交还给发包方,由发包方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承包。也就不再是也没有权利转给别人耕种。至于儿子继续耕种的行为,应当在父亲办理城市户口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才有效。 (2)如果父亲的土地位口粮地,才在其办理城市户口时也丧失了继续拥有的资格。因为口粮地也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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