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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09年6月14日晚上20:30出門後就一直沒有回廠(一人出門,身上有二百多塊錢,一個舊手機,一張銀行卡),也沒有跟其他人聯繫,在09年6月15日晚上23點到公安局報案,當時也問了口供,我們自己人也在附近找了二天,今天09年6月17日早上11:30左右,我們要求公安局的人查一下他人的銀行卡有沒有什麼動靜,銀行說可以幫查,但公安局的要出示證件及二位名察在現場,可是有一名察說,我們還不能證明他人已失蹤,還沒有立案,所以現在還不能出示那證明,所以現在心里有個疑問:我們15日已報案,他們可以說是沒有立案呢,我要用什麼來證明他人已失蹤,現在已幾天不回廠,也不其他人聯繫,還不可以證明他失蹤??,所以現在請你幫幫忙!!謝謝!

案件执行 2009-06-17 2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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