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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5月因腹痛入院,经查为膀胱占位疑似肿瘤需要手术治疗,但同时查出双肺结核,所以无法进行手术,需先治疗结核保证不会扩散为全身结核才能进行膀胱手术。于是医院开了抗结核药(利福平、异烟肼、乙胺丁醇每日3片口服)回家治疗。吃药2个月无明显反应,但身体有瘙痒,尚能忍受,第三个月开始瘙痒加重,伴随身上起疙瘩,最大有黄豆大小,同时视力开始出现模糊,并伴有色盲症状。备注:服药期间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无过度用眼情况,之前眼睛视力很好,没有任何眼部疾病。请问各位律师这是否算是医疗事故,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其他 2022-12-29 16: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发生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冷静下来,医务人员要及时将事情上报上级处理,患者方也要积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患者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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