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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某区住房能否公司注册
注册公司不一定需要房产证。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公司住所证明。但不一定需要提交房产证,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无需提交房产证,提供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所证明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某某公司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
变更公司地址需要的资料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新住所使用证明;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名称可以没有域名吗?需要什么文件?
看公司名称是否被注册的办法:当事人可以登录经营辖区内公司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按照指令操作进行查询。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该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表予以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某某想开一家儿童舞蹈工作室,需要办什么手续?
开私人舞蹈工作室需要下列条件:1、对舞蹈行业有详细的了解,是舞蹈相关专业的人;能够聘请有经验的或是符合资格的舞蹈老师并签订聘任合同;2、要有至少二百平方米的店铺面积,创业资金至少有五万元,店铺内有三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3、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收费要遵循总部推出的统一标准;4、首先要有专业的舞蹈证书和一些相关的手续;5、上交的办学申请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定;6、教室设施以及安全设备要齐全。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某某未满16如何开酒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的,是不可以开酒店的,其是没有身份证的,无法对其证件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某某抬头的企业注册资金需要达到多少?
国家。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方式是: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王强律师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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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个人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纳税
也是要交税的。个人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缴纳税费的。当个体户在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好个人营业执照并开户后,就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十天内自行去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所在地的税务局去进行登记,税务局会根据我们提供给税务局的营业额账单为我们核定所要缴纳的税率,对于规模大点的公司账单账务详细齐全的单位,税务局则是按照每项账单进行税费的征收,如果像一些小商店不能向税务局提供详细的账单情况的税务局则是通过定期缴纳一定金额来进行税费的征收。法律依据:
天水律师 天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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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个人营业执照需要纳税吗?
法律分析: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交税吗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至于是否需要缴税,这个由税务部门去评定。
鹰潭律师 鹰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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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个人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纳税
法律分析:要,办理营业执照后是不用直接缴税的,首先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完税务登记后交税是在满足缴税条件后才需要交税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孝感律师 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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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个体营业执照需不需要交税
关于哪种营业执照不用交税的问题,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的,他只收工商管理费,税收是税务局管的,所以你办理营业执照与上不上税没关系。 办了营业执照后30天内不办理税务登记,被查出来是要被罚款的。 办了税务登记证后,税务局会给你们核定税额,如果你的营业额不大的话,核定的税收也不会多(要跟税务专管员多商量).但是,不纳税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荆州律师 荆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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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营业执照,能否改变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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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二审全部改判的合同纠纷案上诉状
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即二审法官审案时主要先看材料。在这种情形下,书面上诉状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作为实务型的法律工作者,还是简单地对常见的不少律师同行撰写的上诉状谈一点看法。有两种上诉状,其实都不太受欢迎,或者至少说不太可取:一种是排序太多太乱,如一个大问题里包括几个要点,而每个要点中又各含若干个小要点,甚至小要点下面再分出A、B、C、D等来论述,这种文书排序太多太乱,读着很累,也难引起重视;第二种是在上诉状中先详细地用太多的篇幅来阐述自己认为的事实,然后再逐一列举一审判决存在的种种错误,认为一审裁判如何如何不公,这种文书说理性不强,效果其实也不好。其实,具体案情如何,法官先查看的是一审判决等材料,至于过多地评价一审裁决不公之类的话,实际意义不大。对以上这两种文书出现的弊端,应该说大家都清楚,我的观点其实也并不新颖,相信律师同行和朋友们都认可。遗憾的是,在律师实操中,这两种情形的上诉状还是经常出现。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件。此案涉及本诉和反诉,核心争议是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一审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而被告反诉称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合同已履行期间所支付的费用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胡律师团队代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完全改判,判决合同有效,已履行期间内收取的费用30万元不用返还,几乎支持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求,并判决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此文便分享本律师的民事上诉状,与各位同行、朋友进行交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核心争议就是”合同是否有效“。但是上诉状中,这一核心点是分多个部分逐一展开,并非只是做为一个要点来陈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X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9层。法定代表人:勤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户籍地为昆明市*******。原审第三人:吕某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与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吕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三、四项判决,维持第二、四项判决;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昆明市某某公园的一审全部诉讼诉讼,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休闲经营项目承包协议》,由被上诉人支付租金15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及律师费;三、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云南某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公园发展、双方签约的目的等核心的客观事实,导致评判错误、认定事实错误1、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森林公园,是需要发展,需要不断提升景观的事实。这不仅经上诉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而且也是昆明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难道一审法院只能认为公园只是林地,对公园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开发和建设吗?2、回避了上诉人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依法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和与第三方合作的权利。上诉人依法通过招投标对外签订合同,这是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认可。国家林业局2016年9月22日修订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这就说明上诉人签订本案合同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3、回避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和普遍存在的行业惯例的事实。4、回避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里详细约定了被上诉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园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建盖永久建筑等条款。5、回避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园里的相关休闲项目的建立、建设和发展,休闲经营项目是公园的一部分而不是100亩以内林地的全部的事实。6、回避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法定代人前来协商其却置之不理的事实。正是由于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以下诸多核心事实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在裁判中认定事实过于片面,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裁判不公。二、一审法院将本案的合同定性为林地租赁合同是错误的,并直接导致裁判错误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及法庭在审理时,均是以“合同纠纷”这个二级案由来定性,而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合同项下的三级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这是正确的,也符合本案实际,正如一审判决书评判时所说,“根据协议内容可知,休闲项目在签订协议时尚未存在”。这就说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是共同以公园为平台,以林地为依托,通过“项目承包”(而不是林地)的名义,共同开展合作,合作的项目是公园内大坝子下坝这一区域内的“休闲经营”,且面积虽然达近百亩,但是并非全部让其使用(否则价款也绝对不是合同约定的金额),只是在该区域内由被上诉人自主决定具体的经营项目,证照由其办理,并约定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这本是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更不是林地租赁合同。显然这种合作的大前提是不改变林地的性质,使用林地的过程自始至终也得遵循林地是某某公园一部分,被上诉人使用经营合同约定的林地也是提升改造公园景观。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并不是出租林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合同的定性是错误的,况且,本案从立案庭立案到庭审,再到判决书也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而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改变了林地发展林业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错误的首先,本案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某某公园100亩范围内的区域的休闲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的,也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和规章规定的“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原则。这种做法丰富和提升了公园景观,在现实中是比较广泛和普遍存在的。现实中,一个商场或经营场所,会对外进行不同形式的招商,允许外来资金介入及经营。作为公园,当然也不存在例外。在昆明,各大公园都如此,每个都会有各种不同的经营项目,一方面有经营者(商家)的收费行为,一方面是达到丰富该公园休闲活动的内涵。如昆明某某森林公园(且其林木比某某公园更密集)也有很多休闲项目,有儿童娱乐场、森林小火车、漂流项目,甚至还有美食一条街等,这些休闲项目现经营得很好,也是各商家入驻经营的,当然也是合法的。且并非是某某公园这个事业单位的员工在自主经营,而是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建设公园的结果,这也是应当肯定和推广的。本案中,双方一审判决书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称“无论何种休闲项目的经营应当视为对林地用途的改变”,认为涉案合同是“以承包经营为名、行对外出租之实”过于武断和牵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在签合同前的投标文件中提出将“公园大坝子场地打造成一个房车露营基地……”,这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设想,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代表允许其这样做。退一步说,就算按此实施,也不代表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说明公园内除了不能修建宾馆之类永久性建筑以外,其余的如在林地范围内“进行房车露营基地建设和经营”也并不在禁止的范围内。更何况本案所涉合同100亩林地是相对很荒芜的,不存在珍贵景物,也不属于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至于本案涉案合同签订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即旧法,1998修正)中并无一审判决书引用的“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现第十六条)的限制规定。相反“旧法”第十五条曾规定在不将林地改为非林法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当然至关重要的是本案合同签订以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去修建或尝试修建什么露营基地,即其不按合同履行。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错误1、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这是错误的。前者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后者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本案涉涉合同有无效力,只能引用其一,而不能二者同时引用。一审的做法导致法律规定和裁决相互矛盾,本案的正确做法是应引用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未注明新旧法律的情况下,显然是指现行的新法。但是该新法的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日。而本案诉争的合同是2018年12月18日,此时该新法还未生效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应适用1985年1月1日实施(1998修正)的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而该旧法中并未规定“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限制性规定。相反旧法里有前述的相对宽松规定。正是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审法院的认定和裁决均存在错误。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结合前述分析,由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合同性质认定、评判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对涉案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存在错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此上诉人还要补充和强调几点:1、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使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存在擅自转包行为;3、第三人张某、吕某某二人在本案中的真实身份一审未查清;4、被上诉人需对未履行合同及根本性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裁判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根本性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部得到支持。此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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