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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对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月;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30%/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X20=876680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鉴定时七级,咨询一下关于赔偿的问题
一、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1、七级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30%。七级伤残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七级伤残工伤赔偿多少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实践中的相关做法,工伤七级的待遇如下: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某某市工伤残鉴标准及陪常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鉴定在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某某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等级鉴定9级赔偿标准1、工伤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要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二、工伤等级鉴定的标准怎么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我在某某工地工作。我的手指断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您好我在某某务工受伤了老板把我安排在一个小旅馆不管了我应该怎么办
可以先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做工伤鉴定之后去医院治疗,保留医疗单据和相关证据,之后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处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在头屯河区同创工地受伤引起多处骨折,肺挫伤,公司不给处理该怎么办?
<p> 工地受伤公司不给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法律依据: </p> <p>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p> <p>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p> <p>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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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同意,但是第二天我就直接离开了,这样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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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被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除名。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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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定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那么这里就需要明确2个法律问题:1、九民纪要第6条中中表述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指的是诉讼时登记在册的股东,还是已经转让了股权的原股东;2、本案上诉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陈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指的是诉讼时登记在册的股东,而不是在期限利益届满前已经转让了股权的原股东。理由如下:(1)九民纪要的该条规定主要是明确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并明确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期限利益届满前已经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失去了股东资格。故,其只能称之为原股东,而不是九民纪要中表述的股东。因此,在上诉人失去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已经没有了向公司继续出资的义务,既然没有了出资义务,那么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更是无从谈起。故,九民纪要第6条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该指的是诉讼时登记在册的股东。若其本意是已经转让了股权的原股东,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意。(2)九民纪要第6条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但在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案外人,其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债权人,其无权申请公司破产。因此,从立法角度分析,九民纪要第6条中的股东应当是诉讼时登记在册的股东,而不是原股东。(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九民纪要的本意是原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则会在九民纪要中明确表述为原股东,而不会陈述为股东。故,九民纪要第6条中表述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为诉讼时登记在册的股东。而不是已经通过股权转让失去了股东资格的原股东***。2、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甘**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发出的(**)甘民申**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确定,***作为原始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10年内缴足,***在认缴期限内享有期限利益,其已于20**年1月将其占有的股权转让给**,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同时,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和(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也对此裁判观点予以了明确,认为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转让股东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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