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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案的事实,首先,原被告仅约定了提成,而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均没有涉及,而就双方对于原告所得提成的约定内容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纯粹的商业利益分成,并未提及是否达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方面的事项,因此原被告之间虽然均具备监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却相当松散,维系两者的仅仅是对于提成而不反应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求均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鉴于双方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这样判决涉及什么相关法律条款吗

其他 2020-09-10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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