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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15年前跟她丈夫离异,男女均为农村户口。男方把她的名字迁出了男方家的户口本,但是阿姨的户口一直都在前夫地。他们一起婚后8年造了一座房子,他们离婚的时候女儿跟了前夫,出于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女方把自己的房子份子作为了女儿的抚养费。其他,家里还有一些地。但是几年前,地被市政造马路穿掉了,但是前夫未通知我阿姨,都自己拿下来。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房子以后被拆迁了,我阿姨是否有权利拿回自己的份子,如果不拆迁,她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不可以自己批地基?

离婚 2011-12-16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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