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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员工产假后,公司保持其原岗位名称,但变更了工作内容,是否算违约?如违约,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与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时员工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

其他 2017-09-17 20:0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不能说违约,也许是考虑产假后工作性质。
  •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当然这对于劳动者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该注意履行应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不能说违约,也许是考虑产假后工作性质。
  • 虽然岗位名称不变,但工作内容变了,也算是作出变更,具体看你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如单位违约,员工当然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请咨询律师。
  • 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拒绝,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你好,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 不能说违约,也许是考虑产假后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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