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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我工作了十五年,前几天我申请休年休假,可单位领导说我这个部门现在拿效益工资,做一天拿一天工资不做就没工资,年休假可以休但没有工资。我觉得他的说法不合理就找单位工会可工会也解决不了,我就去劳动局监察投诉科咨询,可他们说劳动合同法里没有关于年休假这个说法,就像五险一金样,有的单位只交五险,也没违法,他们不能强制。单位效益好愿意让我们休,效益不好单位就不让我们休这是单位的自由,他们劳动部门无权管。请问我们单位的做法和劳动部门的解释合理吗?年休假到底是哪个部门出台的,职工维权到底找哪个部门。

其他 2020-09-01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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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来的影响。
  • 员工依法选择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即全薪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边签字或许盖章即可收效,不必劳作局盖章也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清晰无误地表达其实在意思。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你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上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监督检查。工会有维护的权利。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应加付赔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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