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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商场业主签了,租赁合同,商场以物低债给银行,无论是原商场和银行都没有告知广大商户,其间商户感到不对劲,因为银行接管后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其体表现,不招商,不维修,商户向银行上交书面意见书,要求恢复正常营商环境,银行不予理采,商户后又通过政府平台,要求尽快恢复经营状态,银行还是不加理采,到了一年后,银行却拿着前业主与商户们签的合同,把商户告上法庭,经过庭审,得知前业主与银行间,连移交手续都没有办,请问在此情况下,银行要求商户支付与原业主签的合同租金合适吗?

其他 2020-09-22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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