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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同志我在公司工作四年,但是因最近工资特别低,公司并没有主动与我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只是电话里提过,如果工资维持现状,不续签合同,并且现有工资远远低于以往每月工资,并且没有提前30天给我通知续签合同的任何协议,和合同范本,公司在我合同到期之日,要求我提交离职报告,并于合同到期第二天公司同意交交接了,所使用的工具,工作证等一切物品。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并且四年公司没有安排休年假,并以事假为由拒绝支付年假补偿,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可合法,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年假补偿,谢谢。

其他 2020-09-23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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