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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8月15日来该公司工作一直到现在,现在在该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工作。我和该公司于2007年12月份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从2008年1月才给我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合同签订的是月工资1600元,同时还有口头协议是每月的工资在1600元的基础上另设计产品的产值提成及年底在给产品的开发及工艺改进的奖励,节假日付给加班费,晚上加班已不误生产为原则,加班费不给。2008年我节假日的加班费公司按月薪1600=880+720(公司说880是本薪720是职能)里的880元÷法定的天数×2倍。在2008年我曾经2次向公司负责人和我的部门负责人要我的年薪假,今年我又向有关负责人要我的年薪假,可是都已种种托辞不给我。2008年设计的产品产值提成到现在还没有给我结算清楚,产品的开发及工艺改进也没有给我,我今年也向公司所要了几次,都不给。今年公司又把我设计产品的提成不给了。 根据以上我的所述,我想在七月份向公司提出辞职,请问我能向公司索要我2008,2009年的年薪假的钱和1年的经济赔偿金,合法吗?如果不给我我能向有关部门提起上诉吗?

仲裁 2009-06-18 2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情况,如果是你提出辞职的,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但是你可以以单位未给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及补缴保险.但是加班及年休假的举证很困难,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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