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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93年学校毕业被分配到某国营企业上班,一直到现在。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由于某些原因,我自己要求与企业解除合同,企业也同意了我的请求。愿意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是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企业给与我经济补偿。我提交的是辞职报告,是否等同于向企业提出我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假如我提出来以后。企业不同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我是否要求与企业给与我经济补偿。另外我也交了失业保险,这个在于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在哪些方面能提供我帮助,比如说经济补偿,等等之类的。另外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他还有那些应该属于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应该给与我的。谢谢!

其他 2011-12-18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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