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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几个朋友合伙开办了一家石油化工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注册时的1000万资金是借来的,当时也按正常程序进了公司的账,会计事务所也已验资,一切按程序合法进行了注册,事后把握钱还回去了,公司自注册后因受多方因素影响,一直未曾进行经营,公司一切手续,公章等等也从未参与过经营活动,处于一种静止状态,08年底,几个股东合议注销这个公司,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工商局于09年1月批准注销,现在上级工商部门查出说我们虚假注资,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很茫然,这公司都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活动,对市场对社会对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不良后果,而且公司都没了,他们还在查这些没有意义事,还大张其鼓地要移交司法机关,我们很不能理解此事,也不知所措不知该怎么办,希望得到各位律师朋友的指点与帮助。谢谢

其他 2009-06-20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要是要看你们的注册目的,你们可以请律师帮助收集相关证据,有必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 你错在先。
  •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你们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能否构成犯罪以参照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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