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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入职公司,因公司原因3-5月份未给我缴纳社保,入职后因长期加班没有正常休息和饮食(正常上下班时间是早上9点到下午5点半,周末双休,但是从6月份开始日常加班到晚上12点甚至凌晨一两点,周末也同工作日一样加班,并且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并且公司签的是阴阳合同,谈的底薪是9000+绩效,但是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是1800左右),9月27日腹痛不止,挂了医院急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再拖下去就要穿孔出现感染了)须马上手术,次日凌晨进行手术,手术费用大概一万多,但是由于单位未正常缴纳足月的医疗保险,导致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6个月不能使用,并且目前因为刚做完手术身体还未恢复不能继续完成工作,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缴社保后凭补缴证明和住院收据去社保局办理医疗报销吗?如果单位拒绝,我可以用未缴纳社保这一点申请仲裁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按照合同里面的1800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吗?)吗?最后想问下,我目前的情况最好是等着单位把我辞退还是自己离职?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20-09-30 11: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没有购买的,可以要求公司购买,对于医疗保险可以补缴的,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如果补缴后也无法报销的,那么由于公司未购买医疗保险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即原本可以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无法报销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如果公司不愿意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同时对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你与公司协商不了的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你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工作的,你还可以以公司未购买保险为以及公司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时间加班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费的问题还需要看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加班费计算以你们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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