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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2008年1月15日和12月29日登报注销公告,债权人于2008年1月15日和2009年1月6日分别以法院的证明(注明了金额)按期进行了登记(债务人给了回执).但是债务人的上级公司以吸收合并的名义于2008年12月30日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工商局于2008年12月31日同意注销.债权人于2009年1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2009年5月20日裁定其上级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对已经登记的债权金额提出异议,拒绝偿还.其做法是否有理

案件执行 2009-06-19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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