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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辽宁省铁岭市人。本人与1998年9月上班(财务工作)1997年9月因单位人员变动被辞退(没有办理任何辞退手续)1998年3月因单位人员不够又被单位招回至今。工资待遇2002年前每月220元2002年以后工资300元至今,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我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被辞退这段时间算不算工龄间断? 2.未签订合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是否侵害我的个人权益? 3.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我支付双倍工资? 4.300元工资是否达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不是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是多少呢? 5.如果我被辞退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给予我经济补偿?补多少呢? 6.这些问题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呢?

其他 2009-06-19 20: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断的时间不能连续计算.未签订合同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不足最低工资应补足.辞职应按最低工资补偿.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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