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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问题刚刚发生,由于我和卖方是自愿私人买卖房屋,说好价格40万后,我就已给他交了20%的预付款,但是遗憾的我没注意到他写的是预付费8万块。当时我有请他写合同书的,只是他说房产证不在家不知号码,他说过几天他去把房产证拿回来,《房产证在他的另一套房子的家里》由于我们认识,所以也没想太多,他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是这样写的,今收到某某的什么地址什么门牌的房子预付8万块,总价格是40万的房子,等去办房产证时,将剩余的32万一次付清。最后对方签名和日期。现他要悔约,把预付款还给我们。可惜我就没有一点法律保障了吗?急,对方如果一定不把房屋卖给我了,如果我也不愿意,我一定要卖那房子,我会向法院起诉我会把剩余的32万预款交完,我能 拿到房子吗?我会赢吗? 谢谢了。

其他 2008-04-13 14: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谢谢,我现在只有对方的一张收据写的是预付款,就拿这个会胜诉吗?这样的收据会过期吗???
  • 1、若你想要买这房子,及时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否则等对方将诉争房产再卖于他人并进行过户登记时,因不动产产权一般以登记为准,你将很难再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2、若你也不想买了,你可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并给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你想要到房子,可要求对方履行买方义务,收集固定证据能胜诉,权利就是要争取的。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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