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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 个法律问题,我们一 家外地的施工单位,在南昌高新区承建了一 幢厂房工程,因为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经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赢了官司,我们在2007年8月份和2008年5月份二次查封了该厂房,现在厂房依法拍卖,拍卖款约500万,建设单位欠我们工程款250万,根据法院判决的罚息200万,合计450万元.但建设单位在2008年4月份向一 家公司借款500万(资金流向不明),也经过法院调解,有调解书,现在他们要求参与拍卖款的分配,这500万的拍卖款应该如何分配?另,根据合同法,我们承建单位有优先受偿权,我想请教,我们是不是拥有完整的优先受偿权?我是这样理解的:500万的拍卖款先支付我们的250万工程款及200万的法定罚息后,余下的才是他们,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是这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6-20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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