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判决认为,监测站《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环保局认定存在超标排放的主要证据,判决撤销处罚。。。。但是,(2017)最高法行申121号(与上面判决无关)又说:“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而不能以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法律发生变更为由,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亦或违法。”。。。好像有矛盾。请问1,作为环保局处理依据的监测报告,后来发现结论错误,这“属于证据不足,环保局行政行为不合法”?还是说“环保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无法预见监测报告错误,行政行为依然是合法的”?2,如果报告确实错误,导致环保局处理错误(但环保局不违法)。然后该如何??难道处理错了就不管了?环保局是该根据正确报告主动重新处理?还是等待再次投诉再处理?

行政诉讼 2020-10-18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连云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