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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在长沙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因工作疏忽,在今年8月份把一车本应该发往广东韶关的货物错误发到去广东茂名的路上,在运输中距离茂名100公里左右的时候发现错误改运到韶关,本人配合公司积极处理,增加了5000元的运费,公司要求我全部承担损失,每个月扣工资1000元,五个月扣完。请问公司对我处罚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权?1,本人的工作平均每天发运20多车,三年多来第一次出现这个失误,应该算是一般过错。不是故意和重大过失!2,公司劳动合同中未有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比例?即便有也未知晓?3,员工因一般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其他 2020-10-23 04: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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