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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在电力企业工作了20余年的农电工,曾先后担任过11年的农电管理站站长,4年的供电营业所党支部书记,今年已经56岁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供电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成立了一个“三新农电有限责任服务公司”,当要求农电工与三新公司签合同时,我为供电公司不给工龄补偿金和办理养老保险而没有重签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供电公司将我当成了异类,必犹除之而后快。 2007年12月30号,供电所主任口头通知我,到一个离我家一百余里的地方上班,我没有同意,并要求上级领导来讲明调动我工作的理由和原因,并一直坚持在原单位上班,后多次要求来人协商,但一直无任何人理睬。2008年2月4号,我到银行领工资,发现年终奖金和12月、元月的工资已经停发,当时打电话给有关领导,回答是过完春节再说。2月22号我上班时,又给我送了个下给供电所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7号的调动通知,3月5号,供电公司以“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旷工30天以上”,“影响恶劣”为由将我解聘。 对此我上过访,也准备进行仲裁。理由一是,农电工一般执行属地原则;二是,调动要事前协商、讲原因、做工作;三是,我56岁早已离岗,假如是正式工,前几年就退休了;四是,我原先的合同有工作地点,现在调动我属变更合同;五是,我在上班,没有旷工。但有关人员不这么认为,他们告诉我,这个劳动纠纷,我没有理,打官司也会输,原因一是,公司有权力调动我的工作,不存在做工作、讲原因、作解释;二是,年龄大给照顾是人情,法律不讲人情;三是,正式工原先50岁,现在55岁可以退,农电工不能退;四是,过去的合同没有工作地点,不协商调动不违反合同;五是,不服从调动不到新单位上班,“旷工30天以上”,公司有权解聘,而且没有补偿。 真是这样吗?对此事的前后经过,我反反复复想了无数次,明摆着是一种恶意行为,是一个陷阱和阴谋;我也反反复复看了《劳动合同法》,法律对我明显有利,怎么就没理呢?我还真有点不服气,但也很迷茫,请指教。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08-04-13 2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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