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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背景如下。因上海市卫生局规定,医学生必须在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三年后,方可执医上岗。我爱人硕士7年后,进入上海某三甲医院进行培训,与卫生局签署相关劳动合同。 今年(培训1年后)我爱人怀孕,并产一女。休产假3个月。准备上班时,医院医务处说,“凡是培训期间休产假的,无论多久,均需另外补培训一年”,也就是说,我爱人除了原本卫生局强制的3年培训外,还得另外补一年。本来爱人打算休3个月,最多也就补满3个月。但是现在出这条规定。我想请问各位律师:1)此规定是否合法2)此规定是否侵害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其他 2011-12-29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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