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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同学打架,我弟弟上厕所的时候从他们旁边经过,躲不及,给其中一个劈了一腿。那一腿本来是那个男同学要打另一个的。我弟弟当场脱落了两颗门牙。对方还没有支付半分的医药费。医生说可以告他轻伤。请问这样是轻伤吗?轻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09-06-22 16: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属于轻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轻伤赔偿标准:《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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