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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1997进入央企控股公司工作,到目前为止在这公司工作了13年的财务工作,一直任主办会计兼财务部经理,并在08年1月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到期,以前是一年一签),但在09年4月某一天公司总经理突然找我谈话说:在我年休假时总公司财务查账发现公司财务有问题是我责任叫我马上离开岗位,后在我一再要求下公司写了一份通知书,大概意思是叫我离岗配合调查,调查期间算我正常上班,工资待遇暂不变,并加盖了公章。目前已有二个多月末上班,也末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间我多次打电话摧问调查结果如何,并希望对调查有一个书面结论,但回答还在查……。尽管在通知中明确承诺工资待遇不变,但实际上公司只支付09年4月份工资(事情发生当月)属原来工资3500元没变,从五月份起就只支付960元(期间从末接到通知或电话的告知)说是待岗工资。 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仲裁的胜诉率大吗?根据劳动法我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按年薪8万元算我能得到多少赔偿?现急恳请律师指点、帮助,不胜感激!谢谢!谢谢! 提问者:W620414xc [浙江 - 宁波]

仲裁 2009-06-23 0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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