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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起交通事故,电瓶车撞了行人。撞人者立即将伤者送医院。先后陆续支付医药费1.6万余元。伤好后,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今年,伤者将撞人者诉至法院。后因法院搞错名字,被告(撞人者)未签传票。直到4月份,传票公告,但是名字仍然是错误的。据说,5月底下了判决书。7月份收到判决书。之后,法院数次来执行。因被告家贫而无所获。(备注:为赔偿医药费,被告已经向亲友借钱)。12月19日,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整个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院工作人员威吓不断。明确说:“签完调解协议才能走。”否则,“不放人”。被告家属问,调解不成就要拘留?以什么名义拘留?该工作人员说,拒不履行判决。现在人已经被拘留了。随后,被告家属认为,调解是双方自愿才行。法院的做法违法。于是去兰溪市检察院,结果,检察院认为很正常。(上述有录音为凭)求法律人士帮忙,整个过程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检察院的说法是否正确?

其他 2020-09-03 15: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
    1、调解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旦达成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2、调解协议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证据”。
    3、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有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赔偿。法院会立案受理,审查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未参与签订赔偿协议的,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参与签订赔偿协议的,如果经查明受害人是受胁迫签订赔偿协议的,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受害人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法院会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的约定,该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但在超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期限后,当事人已不可行使撤销权,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交通事故可以调解,赔偿数额双方商定。
      2、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次付,这要看双方如可协商。
      3、如果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可以考虑起诉或由对方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 被告不是你的名字的判决书就与你无关!
  • 调解确实要在自愿情况下进行。但你说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进入强制执行,对不履行判决的法院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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