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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波一家健身会所上班。当月14号正式上班。29号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说要下个月10号才能发工资,也就是12月10号。我辞职的时候问财务工资可不可以打我银行卡上的,财务说可以的,要求我留下了银行卡账号。我想可以打我银行卡上的,我就回老家了。可到了12号还没发工资给我。我就打电话去公司问。公司说还要过几天,过了3天我打去说还要过几天,我就打电话问以前的同事,同事说其他辞职的人都发了工资了,其他没辞职的因为公司现在资金紧张,只发了底薪。就我一个人还没发给我。12月20日,我打电话去,财务不接我电话,我就打公司前台的电话,正好有个主管接的,她答应我最晚12月22日打给我。可到了今天。财务不接我电话,主管不承认说有答应我过。还不发我工资。董事长不接我电话。请问律师,如果我老家在赶往宁波去拿工资,并要求公司赔偿我来回车费300元可不可以的

其他 2011-12-23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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