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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地在天津,但是我工作的地方是在上海的,我现在怀孕27+2天,因怀孕身体欠佳,想请病假,但是按照公司请病假的规定:“病假适用于正式同仁,一年累计不超出7天(含7天)的病假为半薪假,超出部分依国家规定,以天津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为标准计发病假工资”,我现在的公司是4000/月,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60/月,按照公司的规定,如我请1个月的病假,1160*80%=928,在减去我现在每月交纳722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我每月所得的工资只有200块,想请问下,公司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谢谢!

其他 2011-12-29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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