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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2009年和以前的对象在一起的时候,我拿所有的房子钱在哈尔滨市买了一居室的楼房面积54.47平方米(我原先对象没有拿一分钱),由于我当时贷款不方便所以让我对象贷款买的,所以房子只写了我原先对象一个人的名字,后我们在2010年7月份结婚(办婚礼了),但是由于想买第二套住房能够减少首付和支付利息所以就没有领取结婚证,在私下我们签了一个协议房子只归我一个人所有,她只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我们双方都签字了,但是没有公正。在2010年12月份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分手了,所以请问我是否通过打官司要回我拿钱买的楼!敬请回信!非常感谢!非陈勿扰!

离婚 2011-12-28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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