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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上海。本人15年10月入职一公司,已签劳动合同,常驻广州。19年12月直属主管在电话表示广东没有业务,不需要设岗位,希望我主动离职,表示会多发我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然后,人事邮寄我离职证明(注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让我务必在上面签字,否则就拿不到2个月工资的补偿,本人拒绝主动提出离职所以没签字。后来协商不成,公司找人将文件代签,并多发我2个月工资,之后公司再也没跟我联系过。请问这种情况,本人未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也未主动辞退我,那我现在是否已经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还能仲裁维权吗?有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吗?

其他 2020-11-14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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