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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工程合同附言约定:不因政策性调整而调整,另付工程造价的2%作为风险金.发包方没付风险金.一审判决:双方约定违反政策,不予支持.调价12万.对方不服,上诉中院判为:双方风险约定明确,并履行合同,12万由承包方承担.请问:没付风险金能算履行合同吗?国务院有文:可调整.有法院说:也可不调整.法官这样解释国务院文件合吗?

其他 2009-06-23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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