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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里面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直接送达没有成功,一审不审理不是合理的吗

诉讼 2020-11-19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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