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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共有房屋被拆迁时,共有人甲、乙以货币补偿安置,丙给其女儿以调换产权安置。因此甲、乙份额转让给丙之女儿一人安置。在签订转让协议时,甲之母亲委托另一儿子丁某代办,在转让协议书上载明,甲的份额现确权甲之母亲。本协议经房屋共有人乙、丁某和丙之女儿签以及村委会在该协议上盖章表示认可。根据协议,丙之女儿支付给乙、丁某货币补偿安置款和另加1万元。但该房屋仍在甲、乙、丙名下被拆迁,甲亦提供其身份证原件等证件让丙之女儿办理该房屋与丙之女儿的一间房屋合并安置二间,亦答允给丙之女儿办理过户手续。丙之女儿缴纳了安置房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现甲拒不办理过户手续。请问丙之女儿诉讼对象只是甲还是包括甲之母亲和丁某。能胜诉吗。谢谢!

诉讼 2011-12-29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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