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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个在香港人合资的餐厅做洗碗工作,我们这项工作本应该是4个人,其中有一人是顶替轮休的,除了替休外其余时间跟班洗碗,从12月一日开始就只有3个人工作,到现在没有招到第4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向经理提出了加工资的要求,当时经理答应向老板汇报情况,但是不能把一个人的工资完全加给我们3个日,可是几天过去没有音信,我又找老板提出要求,老板说我们要求加工资就得工作时间从10个小时增加到15个小时。 由于岗位人不够,副经理排班的时候征求我的意见,问我12月份不休息可以不,开支时给我加班工资,当时我说可以不休息,但是以后我要补休,不要加班工资。事情就这样定了,可是后来又招聘了一名正经理,由于我的腿得了丹毒病,医生建议我休息治疗,我就打了辞职报告。期限是12月末终止合同。因为马上就到月末了,我向经理提出补休存班,经理不同意我的请求,强行让我继续上班,存休做加班处理,因为意见不统一,经理于12月23日下了开除我的口头通知,停止了我工作,在我提出辞职还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对我做出了开除的决定,出现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办?肯请答复。 谢谢!

仲裁 2011-12-28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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