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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我们单位印制了一批法律宣传册,向民众免费发放。并从网站上下载了一张图片作为宣传册的封面。后该图片的原作者向法院起诉,认为我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请问此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有几点需要说明: 1:该宣传册没有公开出版发行 2、该宣传册完全免费发放,没有牟利 3、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谢谢

其他 2009-06-24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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