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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前夫于今年3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一气之下将财产和房子全都给了对方,孩子也由对方抚养,并达成了协议。事后感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显失公平,前夫也对孩子不负责任。后与前夫商议,将房产户头过到我的名下,孩子也有我抚养。我想问问,现在双方重新达成的新协议能否替代原有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是否需要重新到民政部门或到公证处公正才具有法律效益?

离婚 2011-12-26 16: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搜集证据去法院申请重新侵害共同财产。
  • 非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要求分割。
  • 你好,可以以此为由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受理,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新的协议可代替原协议。当然最好去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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