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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从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为一年,每年租金为 35000与元整,租金合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合同签订日起支付租金35000元整, 下半年租金提前半个月支付,如乙方无故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3.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经营的场所从事非法经营,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自行解决承担经营期间的责权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4.在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根据嘉誉方核定租金基础<2012年>,对商铺 租金进行调增,甲方承担40%商铺租金乙方承担60%为基础。 5.为确保甲方财产安全和乙方按约履行,订立本合同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人民币一千元元整:1000元的合同保证金。

调解 2011-12-27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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