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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检登记表》一式几份?是否不交给送交检材的办案单位?二.送交检材的检验结果是否应等制作《检验报告单》?《收检登记表》中填有各种送检检材的鉴定结果;却没有相关建材的“药检报告单”;没有“药检报告单”中的数据及鉴定人签名;该《受检报告单》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三.据检验中心相关人员讲:“《收检登记表》不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不送交送检检材的办案单位;表中的笔迹不同;是因为时间和人员不同,故出现不同的笔迹。请问:刑事案件中,在同一份《收检登记表》中;先后出现几种不同笔迹的各种检材的鉴定结果,并且,该《收检登记表》又未随卷移送;该案卷中又没有相关的“药检报告单”附卷;该现象正常吗? 上述问题请求详细解答;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2-27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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